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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论共同权力

2020-11-10 15:27:52 作者:

主讲人简介:

李猛,1971年生,现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元培学院院长。1993年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1996年获得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学位,1996年至2001年在北大社会学系任教5年,曾获北大第六届“十佳教师”称号。以他为核心的一个读书小组带动了知识界许多学人的思考。2001年赴美深造,2008年底获得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Ph.D.学位,2009年入职北京大学哲学系。主要作品:《亚里士多德的运动定义:一个存在的解释》(8万字),《世界哲学》2011年第2期;《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三联书店2015年;《科学作为天职:韦伯与我们时代的命运》,三联书店2018年。

内容摘要:

如何理解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权力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有人认为,这一权力不过是自然权利的残余,但因为不受限制而变得更加危险;但也有人认为,契约建立的利维坦之所以能保护臣民,让其服从,来自国家作为人为机器的结构。对霍布斯的契约国家建立的共同权力性质的系统分析,是我们把握现代国家公共性质和合法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