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推送 | 王旭凤:古怪欲望与欲望的评价性

作者简介:王旭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2488)。
摘 要:欲望的目标对象通常被视为“善的”或“可欲求的”,这意味着人们只欲求有价值的事物,欲望因此被赋予评价维度。戴维·维勒曼质疑这一立场,提出三个很难应对的挑战:存在古怪欲望、欲望与信念有泾渭分明的区分以及欲望的评价性涉及概念掌握困境。詹妮弗·霍金斯针对这三个挑战给出了很有启发性的反驳。然而,仔细审视霍金斯的论证会发现,虽然在欲望与信念的区分以及欲望的评价性涉及概念掌握困境这两个层面霍金斯的论证很有说服力,但在古怪欲望层面,霍金斯的论证面临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可能存在冲突以及如何裁决哪种评价更为权威这一难题,而霍金斯的现有思想资源无力应对这一困境。
关键词:评价性 古怪欲望 情动 自我意识
一、古怪欲望难题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行动者欲求某个事物通常意味着该事物看上去是善的,欲望因此被赋予评价性。相应地,基于欲望的行动理论认为,任何意向性行动必然意味着行动者追求某种价值(可欲求的或善的后果)而非追求无意义或坏的东西。戴维·维勒曼(David Velleman)对此提出了三个质疑。第一,这个观点无法解释古怪欲望(动机)。维勒曼论证说,如果能够追求某种价值才是意向性主体性的体现,那么这样的主体性只适用于具有正常生活热忱的人,无法涵盖诸如无动于衷者、冷漠倔强者、邪恶者以及年少无知者等人,如此界定的主体性无法准确反映人类的真实心理结构。第二,如果欲望是评价性的,行动者需要掌握“善”概念,婴幼儿不可能掌握这样的概念,然而婴幼儿是有欲望的,这意味着欲望的评价性无法与经验观察吻合。第三,如果欲望具有评价性,欲望与信念之间的非认知性/认知性的经典区分就会坍塌,这种坍塌会使基于欲望的动机理论和基于理性引导的意志理论同时陷入困境。基于这三个质疑,尤其是存在古怪欲望这一事实,维勒曼论证欲望与信念的构成性本质不一样,信念的构成性本质是正确地追求真相,而欲望的构成性本质是可获得性,正确性不是欲望的本质构成,它不可能具有评价性。
维勒曼的三个质疑对拥护欲望评价立场的学者构成了不得不回应的挑战。詹妮弗·霍金斯(Jennifer Hawkins)是欲望评价理论的拥趸,她旗帜鲜明地回应了维勒曼的三个挑战且颇具开创性地论证道:欲望和信念都具有评价性,欲望的评价是基于情动体验(affective experience),这种体验在精神状态中更为初始和基础,是一种评价性印象(evaluative impression)。相比之下,信念的评价性是基于更为成熟的掌握概念的能力。两种精神形式都呈现给行动主体一个理由给予(reason-giving)的适配(fittingness),即在欲望层面,情动(affect)不具有认知能力,只能感知(feel)对象和主体的回应是否适配;在信念层面,认知判断目标对象与主体回应是否适配。因此,两种形式有一个关键的结构相似性(目标对象与主体回应之间的适配),都称得上是评价性内容,只不过欲望涉及更为基础和原始概念层面的情动评价,而信念则涉及掌握概念基础上成熟的认知评价。欲望的情动评价与信念的认知评价虽然在个体心理、感觉以及认知能力发展阶段上有所区别,情动是更基础、更先在的能力,认知评价是在情动评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成熟的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信念评价能够完全取代情动评价,两者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基于上述理念,霍金斯逐一反驳了维勒曼的三个挑战。首先,在维勒曼的第二个挑战中,欲望如果具有评价性就需要行动者必须具备善概念,这个挑战颇具启发意义且难以应对,在这个层面霍金斯做出了非常原创且看上去很有说服力的论证。霍金斯认为,回应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条路径承认婴幼儿的确不具备掌握善概念的能力,这等于直接承认维勒曼的挑战的有效性。另一条路径论证婴幼儿已经掌握了善概念,或者在婴幼儿有欲望之时就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善概念。这种路径需要刻画出行为者掌握善概念的条件,比如掌握善概念的具体时间节点。霍金斯虽然认可这种思路,但她认为目前的研究不应停留在论证欲望具有传统意义上的认知评价上,所以她提议可以另辟蹊径探讨欲望的内容。
霍金斯大量引用了约瑟·路易斯·贝穆德斯(José Luis Bermúdez)关于婴幼儿原始概念能力的认知和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贝穆德斯认为,婴幼儿的精神生活中看上去存在有限的推理能力,比如,婴幼儿能够对感知对象的属性(如物体形状)有一定的敏感性,这种能力分享了成熟的思考者对目标属性的概念掌握能力。贝穆德斯因此认为婴幼儿具有重要的未得到认可的原始概念能力(proto-conceptual capacities),看上去能进行类似于推理的精神转换工作,但这些能力并不具备更高级的掌握概念所需要的抽象以及自我意识能力,算不上真正掌握了概念,只是一种类概念能力(concept-like capacities)。这种能力可以在目标对象与主体反应之间建立某种关联,并且可以评估这种关联是否有意义,是一种半自动的精神系统(semi-autonomous mental system。霍金斯将贝穆德斯的这一研究成果类比运用到欲望,认为欲望基于不具备认知能力的情动,而情动能够感知行为者与目标对象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有意义,虽然这种能力比较原始,但与基于更高级、更复杂能力的信念共存,影响着欲望的选择以及行动。
其次,维勒曼的第三个挑战涉及欲望与信念的经典区分。这种区分表现在欲望是非认知性的,只有信念具有评价维度。欲望如果具有评价元素就会导致这一区分坍塌,在哲学家看来这会导致很多反直觉现象。盖瑞·沃特森(Gary Watson)提供了一个经典案例:一位被育儿折磨到几近崩溃的女士,在某个时刻脑海里出现了想要溺死孩子的念头。按照经典区分,这种念头是欲望的冲动,经过理性反思她会意识到这个念头是不合理的。然而,如果欲望和信念都具有评价性,就会出现理论解释难题,譬如这两种评价哪个更权威。所以,哲学家们倾向于否认欲望具有评价性元素。霍金斯认为,我们可以参考感知来解决这个挑战。感知状态(perceptual states)有概念内容,但与信念不同。比如,我们可能会感知到浸入水中的木棍因折射原理显得弯曲,但不会相信真的如此。在霍金斯看来,欲望也可以具有与信念类似的内容,但不需要跟信念一样。比如,那位女士感知到溺死孩子可以从烦累中解脱,但她并不真的相信这个欲望是一个好的理由。霍金斯认为这样的解释能够更好地抓住欲望的特质。霍金斯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超出了本文的探究范围,让我们回到霍金斯针对维勒曼的第一个挑战即关于古怪欲望的分析。
最后,对于古怪欲望,维勒曼并没有过多着墨。然而,古怪欲望的存在是对欲望与善之关系的最直观挑战。维勒曼引用米歇尔·斯多克(Michael Stocker)的研究出,人们经常欲求那些被认为无价值甚至不好的事物或行动,而且清醒地知道所欲求的事物是无价值的或者不好的。那些诸如愚蠢、自暴自弃或陷入绝望情绪的人很容易出现上述行为。维勒曼因此论证说,如果欲望必然与善或者追求正确的事物关联,这些古怪的现象就无法解释。针对这个挑战,霍金斯坦率认可了这种情况。她同意维勒曼对欲望评价性的担忧,认为确实存在一些案例,行为者会做出愚蠢的或无意义的行动,欲望只是降临到行为者身上,与评价性信念没有关联;但她认为自己基于情动的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不同,既不必否认古怪欲望,又能细腻地刻画行为者的精神特质。然而,本文认为,霍金斯的论证在古怪欲望层面是最可能被诟病的地方。
本文试图分析和论证霍金斯在古怪欲望问题上无力应对维勒曼的挑战。论证思路如下。维勒曼认为欲望与善被人们关联起来是由两个错误思路导致:一是调和欲望动机与理性引导两种行动理论的需要,二是意向性与信念认知不同的适配指向造成了假象。霍金斯承认古怪欲望存在,也认可欲望的构成性要素是可获得性,这意味着如果她承认正确性不是欲望的构成性要素,就等于放弃了欲望评价立场;如果她坚持认为正确性是欲望的构成要素,这意味着霍金斯面临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的冲突裁决困境,需要更多理论资源来应对。在霍金斯的思想资源中,看上去能为其立场提供支持的是她的自我意识理论,这是一种类似于维勒曼“自我知晓”(self-know-ledge)的主体性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我们对自己的行动有掌控能力。从表面上看,自我意识背后的“自我”通过自我控制能力能够与最好的判断相关联,因而能够为霍金斯的冲突裁决困境提供解决方案,然而仔细审视会发现霍金斯的自我意识理论本身面临着更深层次的自我以及自我控制难题。因此,霍金斯在应对古怪欲望问题上需要更有说服力的论证。
二、维勒曼关于古怪欲望的论述
在很有影响力的文章《善的伪装》中,维勒曼两次提到古怪欲望。第一次是在文章的开篇,维勒曼认为,欲望与善的必然联系只能描绘那些热忱的行动者,而忽略那些无动于衷者、倔强者、愚蠢者、邪恶者以及特立独行者。第二次是将信念与欲望对比。维勒曼认为信念的构成性本质是正确地追求真相,而欲望的构成性本质并不是确保欲望正确,而是关乎欲望是否可获得——欲望不会去追求明显不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取过的东西。因而,信念不存在荒谬和古怪,而欲望则会如此。虽然着墨不多,但维勒曼的论证是一个长链条,他通过详细分析欲望与善缘何关联而间接推导出古怪欲望会对欲望的评价性产生直观挑战。所以,我们需要先概括维勒曼关于欲望与善缘何关联的论述。这个论证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欲望与善的关联是出于调和两种理论的需要;第二,欲望与善相关联未必一定是表达某种评价性态度,而可能只是描述了一种心理状态;第三,信念与欲望的构成性本质是不同的。我们依次来进行分析。
首先,维勒曼认为,在道德心理学家看来,意向性的行动致力于追求善,是基于调和两种貌似不兼容理论的欲望。这两种理论一种是动机理论,另一种是理性引导理论。动机理论认为行动是由对某些结果的欲望以及关于实现该结果的行动的信念所引发的。比如,我有想要知道时间的欲望,看手表能够知道时间,所以我要看手表。理性引导理论告诉我们执行一个行动的理由是存在一个命题能够证明行动是真的,但只有某个命题为真是不够的,行动者必须能够恰当地相信或起码理解这个命题,才能被推动去行动。
这两种理论存在明显差异。在动机理论中,欲望是根本的,信念自身并不证成行动;而在理性引导理论中,信念必须能够证成行动,行动者相信或理解信念才会去执行行动。前者对应非认知主义,后者对应认知主义。这两个阵营的学者努力调和这两种理论,将欲望与善相关联就是其中的一种尝试。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是这种思路的拥护者。这种方案可以借助看手表知时间这一案例得到理解。行动者想要知道时间,不是被表述为倾向于想要“知道时间”,而是接受诸如“我知道时间将会是好的”这样的命题。这个态度的内容以及行动者信念的内容“看表将会让我知道时间”充分证成结论“看表将会是好的行为”。行动者接受看表是好的这个表征,就会生成一个看表的欲望。因此,他从知道时间的欲望转变为一个看表的欲望,这种转变看上去是受相关态度内容之间暗含的逻辑关系的推理所支配。
其次,为什么欲望的构成性谓词是“善的”或“可欲求的”?维勒曼猜测,一个可能的理由是为了对欲望这种心理状态进行外在描述。如果一个人欲求某物,我们可以认为他被该物所吸引,但这种描述并不必然意味着他确实做出该物具有吸引力的判断,他很可能只是有一些体验能够指示或证明该物的吸引力。“有吸引力的”“可欲的”这些词汇容易造成误解,它们既有规范性的也有非规范性的意义,称某物是可欲的,可以是在规范意义上说欲求该物是正确的或恰当的,但也可以只具有单纯的心理意义,表明该物很容易或自然而然被欲求。
最后,欲望与善相关联还与适配指向(direction of fit)造成的句法结构混淆有关。在元伦理学领域,适配指向是区分意向性态度与信念的一个重要标志。信念是力求与事实相符合,欲望是让世界符合我们的需要。维勒曼指出,欲望力求让世界被塑造这个观念很容易被误解为行为者对目标对象作出价值判断,所以当哲学家说欲求X意味着将其视为善的或可欲的,在句法构造上类似于信念的真值判断将P视为真的。两者有一个共同的态度词“regarding”以及一个不同的谓项形容词“as true”“as good”。因此,表面上看欲望和信念的确都具有证明力量:信念证明认知的可靠性而欲望证明行动的正当性。维勒曼认为,想要澄清欲望与信念的这种混淆,可以先考察信念阵营内的差异。信念被认为是将命题视为真的精神活动,而将命题视为真的不只是信念,还有诸如幻想、假设、假定等精神活动,它们与信念同属一个阵营,都是作为世界如何的表征,而不是世界如何被塑造的表征,所以这些态度的命题因此被视为真的。然而,想象P并不等同于判断P为真,而且缺乏依附于如此判断的证成性力量。所以,信念作为价值判断不可能只是因为其构成性谓词是“真”。将命题视为真虽然都是要接受这个命题,但假设P或者想象P为真,意味着无论P是否真的为真都会接受,然而相信P意味着只能当它真的为真时我们才接受这个判断。因此,信念与真相之间存在双重关系。相信一个命题不仅将该命题视为真,还需要确保这个命题确实为真。维勒曼继续论证说,使得人们对于信念命题的态度不同于假设命题或想象命题的部分原因是,信念命题是受认识论规则的制约而不是受辩论的、启发的或者快乐原则制约。我们对信念的态度是因为信念致力于追踪真相,我们相信一个命题为真,除非有反向的压倒性证据我们才会改变信念。所以信念不仅是将命题视为真的,而且是要确保追踪到正确的真相。欲望与信念类似,只是具备适配指向特征的众多态度中的一种。希望、期盼以及类似的态度像欲望一样也是让世界追随我们的态度模式。希望P是将P视为能被实现,但并不关心P是否真的被实现,但欲望很可能不仅将P视为需要被实现,而且还致力于将其真正实现。欲望和信念的这种类比很容易造成信念追踪真相而欲望致力于目标对象被实现这一假象。如果欲求某物确保将其视为要被实现且致力于确保其的确会被实现,那么欲求该物就会被视为正确的事,欲望就像信念一样,正确性是其构成性目标。
但是,当考虑欲望如何在目的上不同于其他意向性模式时,我们发现这里的差异不同于认知模式内信念与假设、想象之间的差异。欲望与其他意向性态度之间的差别在于欲望并不致力于正确而是致力于可获得。人们看上去不会欲求那些根本不可能获得或者已经取得了的东西,但人们可能会希望或盼望这些。所以,欲望的构成性元素不是正确性而是可获得性。如果欲望的构成性元素与信念一样,那将会是试图让事态正确,因而能够有立场引导我们的行动。但是古怪欲望的存在说明欲望与信念有差异,信念不可能存在明显的古怪,一个人如果相信证据明显为假的判断,比如“我比我真正的身高要高五英尺”,那将是不可理喻的。如果不管真相如何都接受这个判断,那这就不属于信念,而只可能是假设或者反事实推理。由此可以推断欲望的构成性目标不可能跟信念一样。因为,一个致力于追求真相或正确的信念不可能与错误的判断兼容,同理,如果正确性是欲望的构成性目标,古怪欲望就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欲望与“善的”“可欲求的”“有吸引力的”等诸如此类的评价性词汇相关联,那么欲求无价值的或者不好的事物就无法得到解释。所以,维勒曼认为,欲望不可能具有评价性。
三、霍金斯的回应
维勒曼对古怪欲望的论述非常有挑战性,霍金斯如果想要有说服力地应对这个挑战,必须完成如下任意一个任务:要么否认古怪欲望存在,要么说明欲望与信念在构成性目标方面相似,都以正确性作为本质构成,但显然任何一项都很难完成。针对古怪欲望现象,霍金斯直接承认了维勒曼的挑战,但她认为她的欲望评价理论能够比对手的观点更细腻地刻画行动者的精神状态。
霍金斯展示了这样一个案例:弗朗西斯是威斯康星州的一个小学生。她喜欢在午餐时进行某个琐碎的仪式,这种仪式是“均等吃完”她的午餐。假如她的午餐盒里包含一块三明治,一根酸黄瓜,一罐牛奶,一块巧克力(好吃的糖果)。她不是每次吃完一种,依次吃完,而是选择每一种依次吃一口。而且,她还试图确保每一种食物被用同等次数吃掉。所以,如果她需要12口吃完三明治,那么吃酸黄瓜、喝牛奶以及吃巧克力都同样要用12口。因此,最后的结果是所有食物被均等地吃掉。
霍金斯评论说,按照维勒曼的思路,弗朗西斯的行为琐碎而无意义,弗朗西斯不是真诚的价值追求者。如果欲望有评价维度,比如认为她珍惜这个仪式或者相信它有价值,那么会严重扭曲这个案例。霍金斯同意这点,但她认为,如果弗朗西斯的欲望中涉及评价维度,亦即她将仪式中的某些东西视为善的,尽管这种评价元素不能被混淆为信念认知评价,但比起将欲望视为盲目的冲动,欲望的评价性能更细微地刻画弗朗西斯的精神活动。所以,虽然霍金斯承认古怪欲望存在,也认可维勒曼所认为的欲望不具有信念层面的认知评价能力,但她认为她的基于情动的评价理论解释力更优越。
此外,霍金斯承认欲望的构成性本质是可获得性。在她看来,欲望典型地局限在对于那些并未拥有或者并未行动的目标对象的印象。比如,一个没有猫的人可能想有一只猫,或者当目前没有抱着猫的时候想要这么做。而且,评价性并不是欲望独有的,构成欲望的情动也会欣赏行动者已经拥有的东西或者正在做的事情。这意味着,霍金斯认可欲望的可获得性是欲望的本质构成,至于是不是唯一的构成元素,霍金斯没有明确的论证。
霍金斯也没有正面论证正确性是不是欲望的本质构成,虽然从她的立场推测,如果她否认正确性是欲望的本质构成,那意味着她也放弃了欲望评价立场。在这个问题上,她采取了模糊策略,只是将论证转移到了古怪欲望缘何产生这一问题。她认为欲望的古怪性得以显现是因为欲望的评价与认知信念产生了冲突。她是这样论证的:
情动有时会与认知发生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有恒常的评价性印象,很多时候我们会依此来行动,有时候行动并不是反思性的,但是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注意到目标“袭击”我们,我们停下来考虑我们自己的感受并且将体验转换成概念思想。
然而,情动评价性印象与信念融合的过程并不总是平滑的,冲突总是会出现。
霍金斯关于古怪欲望的这个论述非常令人困惑,她并没有明确解释古怪欲望是如何产生的。从她的文本可以大致做如下推断:一种可能是,无意识元素干扰了动机或行动,导致信念评价出现错误;另一种可能是,欲望评价和信念评价都正确,古怪是从冲突中产生的。
关于第一种解释,霍金斯认为,有些并没有被行动者注意到或被完全理解的欲望会闯入动机和行动系统。这个论述本身并没有太多争议,现代心理学和认知科学证实大量的选择并不是有意识做出的,而是大脑的“自主导航系统”所为,无意识的元素可能会突然冒出来干扰动机或行动,出错在所难免。比如,弗洛伊德给出过关于他自己的案例——一个希望性思考(wishingful thinking)事件。某一天,弗洛伊德正在街上散步,途中他错把某家书店的招牌误读成了古董店。这种事情在弗洛伊德身上发生过很多次了,因为他酷爱古董且经常收集古董。再比如,一个曾经坚信星座运势的人,即便后来经过科学的熏陶已经不再相信这些知识但仍然时常会不自觉地用星座知识解读事件。总之,未被关注到的欲望有时候会闯入动机和决策系统,欲望与信念的冲突都不是新鲜问题。然而,霍金斯用欲望或信念的错误来解释古怪欲望并不是一个成功的策略。因为,即便欲望没有评价性,也仍然可能与信念存在冲突。霍金斯需要说明她的情动评价理论的独特之处。
霍金斯以前文提及的那个因疲惫不堪想要溺死孩子的女士作为案例。想要溺死孩子的念头出现在那位可怜的女士脑海里,她明显知道这是不好的,也并不是一闪而过的短暂念头,溺死孩子的想法有着令人深刻的明显印象,它将自己呈现给她作为默认路径,是她当时唯一感觉到有理由做的事。对她而言,这种情动的原始想法的存在以及对她的影响是内在可理解的(internal intelligibility),尽管她的另一面被这个事实吓着了。所有这些都相容于她不相信有任何真正的理由溺亡孩子。
霍金斯认为,这种理论有解释优势:我们不需要将这位女士的想法归咎于她错误的评价性信念,也不需要认为她缺乏成熟的评价性概念能力,还能继续将她的状态描述为评价性的。如果她(悲剧地)按照她的欲望行动(溺死孩子),我们也能明白她是按照一个表面明显的理由行动的。霍金斯继续提出,这种理论也能解释为什么有人会追求无价值甚至不好的行动,比如那个享受均等吃饭乐趣的孩子的所作所为。也就是说,霍金斯认为她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古怪欲望的存在。那么,霍金斯为什么如此看重这一点?
本文认为,霍金斯的意图或许是:与将欲望简单粗暴地处理为冲动相比,坚持欲望具有评价性能够更细腻和更准确地描述行动者的精神活动,本质上是希望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欲望影响个人意图和选择的过程中,不被盲目冲动所掌控,而是具有起码的自我意识和掌控能力,能为行动提供理由。
霍金斯不止一次地强调欲望的评价性理念的吸引力主要存在于以下事实:欲望经常看上去扮演行动理由的心理角色。然而,如果扮演这个角色,必须有某种心理结构或内容,而且内容必须能够合理化行为。沃伦·奎因(Warren Quinn)有过类似观点。他认为,从行动者角度看,将某事物视为善的从而去行动,与仅仅发现自己被一股无法理解的冲动所驱使的行动是不一样的。第二种行动会让行动者感到是机械的和异在的。
按照霍金斯的思路,如果欲望不具有评价性而只有信念发挥评价性作用,欲望沦为单纯的冲动,就不可能充当行动的理由,而现实中的确有很多欲望发挥着行动理由的作用。所以她认为,在欲望层面,情动的感知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评价作用,即便与成熟的认知判断相比,情动较为原始和低级,但起码发挥着感知到我们对某个事物的回应与事物的属性(或我们所认为的属性)之间是否适配的作用。如此,我们作为行动者就不需要承认弗洛伊德意义上的无意识欲望。因为虽然情动只是感知,但也不可能存在我们对其一无所知的情况,除非霍金斯意义上的情动只会挑选部分欲望进行感知评价,这显然不是霍金斯的本意。只要是被称为欲望的东西,必然被我们感知到,即便这种感知模式不一定进入我们的意识,否则就只是机械的条件反射。
然而,如果这样,就无法很好地解释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案例。让我们设想一对相识不久考虑结婚的情侣A和B。假设A的欲望既有愿意结婚的情动,也有忧虑结婚的情动,由于某种原因,支持和忧虑结婚的情动感知力量不分伯仲。然后,A在冷静的理性状态下绞尽脑汁借助各种信念态度得出结论,两人出身背景和兴趣爱好差异较大,结婚恐难以结局圆满,因此倾向于不结婚。但在某个夜晚,A突然改变了主意,迅速与B闪婚了。至于为什么这么做,A事后回忆起来,自己也不清楚是什么促使她疯狂了一把。霍金斯如何解释这类案例?也许她会说,虽然推动她闪婚的理由没有进入她的意识,但情动与其联系的时候就已经具有感知评价了,由于诸多因素,比如情感、精神状态、身体条件、默认的生养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欲望进入我们明确的意识层面。很多时候我们的确会如此,我们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有意识地深思熟虑。诺米·阿帕雷(Nomy Arpaly)在其著作《不合原则的美德:道德主体性探究》中提到米歇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极端的深思熟虑立场。阿帕雷认为,如果按照史密斯的观点,每个欲望都要深思熟虑,比如想要吃坚果然后反思意识到口袋里有坚果所以产生伸手从口袋掏出坚果的欲望,那么人的每分钟都会过得很煎熬。尽管霍金斯的情动并不是深思熟虑而只是感知,但也可以类比推测,如果每分每秒感知每个欲望,人的精神世界会疲惫不堪。霍金斯没有那么极端,她认为我们多数情况下不会刻意注意到情动的感知,因为它为意识设置了恒常默认路径。
然而,即便退一步认可霍金斯的欲望评价存在默认路径这一说法,霍金斯的理论还会面对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霍金斯承认欲望的构成是可获得性,这意味着欲望的评价可以和任何与可获得性相关的目标对象相关联,所以A欲望中的情动可以与结婚的冲动关联,也可以与不结婚的冲动关联,这与将欲望完全视为冲动有什么区别?如果欲望评价对行为者而言总是有价值的,那么如何对欲望之间的冲突进行判断和取舍?如果某人在某个行动中感知到自己欲望中的某一个元素是对的并且坚持如此,然而其信念告诉他这个元素是古怪的,假设从客观价值角度来看其信念是正确的,那么最终的评价判断取决于欲望还是信念?
假设霍金斯回应说,欲望的情动十分复杂,它们可能会与信念判断以及情感等其他精神元素产生各种排列组合,但坚持认为最后总有一个欲望能终极胜出,这能显示出我们对欲望的掌控能力。然而,想要这个观念成立,霍金斯需要告诉我们,在情动与信念的多重混乱组合中,欲望的评价之间以及欲望与其他的评价相比(比如信念)哪个更有权威?是欲望打败信念还是信念打败欲望会导致欲望变得古怪?这种权威性是由哪个精神元素裁决的?如果按照霍金斯的论述,信念的认知评价是更高级、更成熟的能力,而情动的评价是相对原始低级的能力,或许看上去是信念更有权威。霍金斯写道:
成熟的概念能力伴随着某种程度的自我意识——尤其是,意识到思想过程自身。成熟的思考能够注意到新态度如何从旧态度中发展出来,因此也能质疑一个特定精神转变是否有意义。换言之,伟大意识的到来是伴随着对思考规范性约束的意识以及能够从自己的精神态度退后一步且思考它们是否正确的能力。
然而,霍金斯也借用贝穆德斯的理论提到,原始概念能力在发展上先于概念能力,而且成熟的概念能力的发展需要先在地掌握这些原始概念能力。成熟的概念能力很可能从这些简单一些的概念能力发展起来,且即便它已经发挥作用,原始概念能力也会继续在精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这些论述看,霍金斯并没有明确哪种评价能力更为权威。
如果情动评价与信念的认知评价都很重要,无法区分哪个更权威,那意味着在情动和信念都正确的情况下力量更强者胜出吗?霍金斯可能会修正说,欲望的古怪来自欲望与信念之间顽固的、无法解决的冲突,或者起码是通过这类冲突呈现出来,如果融合顺利的话就不存在古怪欲望。那么,这等于宣判说,欲望与信念的结合平顺与否取决于两者的评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它们厮杀的战场,一致与否完全取决于欲望与信念或情感结合过程中的偶然因素。这个观点意味着霍金斯强调的自我理解或者意识的自我没有用武之地,只不过是为欲望和信念厮杀提供战场,最终结局取决于这个战场上哪个元素胜出,我们只是这场战争的被动旁观者。显然,这与霍金斯最初强调自我意识掌控行动的想法是有出入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霍金斯没有解决权威性问题,她需要明确信念评价与欲望评价之间的权威等级。
当然,霍金斯可以退一步,不再坚持正确性是欲望的构成元素。比如,她可以说情动评价毕竟是原始的低级能力,感知目标对象适配过程纯属随机任意,与此同时赋予信念以裁决权威,这样,从欲望形成意图影响行为者做出选择的过程中,欲望的情动评价可以有古怪现象存在,这样既能解释欲望古怪现象,又能解决欲望与信念之间哪个确立为权威的问题,但是这会让霍金斯承认欲望不具有评价性,否定她自己的观点。
因此,霍金斯理论的困境在于,如果承认正确性不是欲望的本质构成,欲望可以与任何目标对象连接,这意味着欲望无所谓对错,描述欲望的各种评价性谓词不过是欲望随心所欲的代名词,这意味着霍金斯放弃了欲望评价立场。然而,如果霍金斯坚持认为欲望只能与善(或可欲求)必然联系,她需要给古怪欲望留下足够合理的解释空间,起码能够有更多理论资源处理欲望内部的评价分歧以及欲望与信念判断之间的分歧。
四、自我意识:能否救赎霍金斯的立场?
霍金斯显然不希望否定欲望的评价性。要达成这一目标,她必须说明在欲望必然追求善的前提下,古怪欲望是如何产生的。她有两个选项:一是,假设欲望最初的情动可以与各种可能的目标关联,但欲望的评价性能够在形成意图和选择、决策过程中挑选出一个最终的欲望选项,这个最终呈现出来的欲望如果能与信念顺利融合,就是正常欲望。如果欲望胜出者与信念产生冲突,信念施展权威对欲望予以修正,但最终没能将欲望修正成功,这样古怪欲望就出现。二是,坚持认为任何欲望对行动者而言都是善的,正常欲望或古怪欲望的出现取决于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厮杀的偶然结果,至于哪种结果算作正常或古怪,则取决于两种评价哪个更强大,或需要借助某个第三方精神元素作为权威裁决。就第一种方案而言,如果承认欲望可以与任何目标对象关联,就必须设定欲望内部裁决权威,而且这个权威必须确保最好的情动感知胜出。就第二种方案而言,霍金斯除了面临裁决困境,还必须能够找到支撑正确性是欲望本质构成的思想资源。
在霍金斯的文章中,自我意识概念或许可以成为拯救欲望评价立场的候选资源。在霍金斯看来,有意义的动机以及意向性的行动必须具有掌握原始概念或成熟概念所需要的自我意识,她也称之为主观可理解(subjective intelligibility)状态。霍金斯认为,一种描述主观可理解的方法是考虑缺乏这种精神状态会出现什么状况。奎因给出过一个案例:一个行为者发现自己被驱使去抓住某个物体,但是她感到是被一种机械和异在的方式驱使去行动,这与那些有直接可理解性的行为截然不同。这表明,虽然霍金斯使用的概念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只是能够意识到我们在做什么、知道我们为什么这么做以及可以预测我们将要做什么,但她强调的远超过作为概念掌握能力的自我意识,是一种深度自我概念(deep self):存在真正属于自己的行动与那些不属于自己的行动之分。这种概念蕴含着一种自我控制:我是我自己行动的作者,运用自我控制的行动被认为是意向性行动。这种控制性行动涵盖如下内容:重新引导一个人的注意力(当处于自我分神状态时),面对诱惑能够说服自己抵制住,或者面对困境重新寻找希望,或者直接压制某些冲动。失去自我控制的典型案例是哈里·法兰克福(Harry G.Frankfurt)的吸毒上瘾者以及那些更日常的任意妄为或者出乎意料的行为。
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在霍金斯的自我意识理论中,这种自我控制观念不仅存在于成熟的概念能力中,也能存在于情动这种原始概念或类概念能力中。霍金斯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模糊的,她并没有说明支撑情动的自我意识与支撑信念的自我意识是不是同一类,或者如果不属于同类这两种自我意识分别是什么;但从霍金斯认为自我意识作为成熟概念的特质又同时出现于欲望的情动之中来看,霍金斯似乎认为它们是同一种能力,只不过成熟程度不一样。
至此,我们可以将霍金斯关于欲望具有评价性的论证总结为:自我意识(背后深层次的具有控制能力的自我)支撑了欲望与善之间的连接。关于自我控制的分裂的心灵进路(the divided mind approach to selfcontrol)与关于自我的深度自我进路(the deep self approach)很容易自然地联手。分裂的心灵进路假设,首先,有两个精神系统相互竞争对行为者公开的行为进行控制:一个“反思性的”(或“冷的”)系统,这个系统按照慢的、有控制的以及卓有成效的方式运行;另一个系统是“冲动的”(或“热的”)系统,这个系统以飞快的、自动的以及无效的方式运转。其次,面对冲突时,前者可以实施各种“控制策略”因此能够凌驾于后者之上。根据这一区分,自我控制与动机结构中冷的系统存在构成性关联,有控制的行动必然是致力于行动者判断最有价值的选项,即自我控制与行动者当下最好的判断相关联。深度自我理论认为自我是由行动者的最好判断所构成的。两个理论联手的结果是,自我控制代表真正的自我,是自我的构成性元素。自我控制典型地出现在信念判断中。类似地,如果按照霍金斯的理论,欲望背后也有自我意识,既然情动具有原始概念能力,那么这种自我控制或许也会与情动中最好的感知评价相关联,这或许能解决霍金斯面临的欲望内部分歧裁决困境,也能解决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的权威等级问题。
然而,这种本质上寻求自我控制的观念存在很大问题。汉娜·奥泰亨格(Hannah Altehenger)认为,将最好的判断作为自我的构成元素会面临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过度包含(overly inclusive)。在糟糕的认知条件(比如醉酒或吸毒)、严重的抑郁或精神错乱、更为日常“一时兴起”的任意妄为以及长久积淀下来的文化教养影响等情况下做的判断,有可能不是真正的自我的本意。第二个问题是涵盖范围不足(underly inclusive)。她借用哈克贝利·费恩的案例来说明这种情况。哈克贝利所在时代的道德观念是将逃跑的奴隶上交,而他也相信这是最好的判断,但最后时刻他还是帮助自己的奴隶朋友吉姆逃走了。这是一个典型案例:哈克贝利虽然违背了自己的最好判断,但评论者认为他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而且那个瞬间的勇气才真正体现了他的人格和品质。此外,还有许多体现与行动者的最好判断完全相反的倾向的行为。类似地,如果欲望最佳评价受多种因素影响,不一定能代表自我,甚至存在诸多与欲望最佳评价相反的欲望评价代表真正的自我,那么霍金斯的理论又回到了欲望内部厮杀而没有权威裁决的状况。霍金斯或许可以借用上述现象顺势论证说,正是因为欲望评价能力在正常情况下与善必然关联,但在失灵情况下会导致评价错误,或者欲望评价没问题,其他精神元素比如某种情感怂恿行动者挑选了貌似的最佳判断但却不代表真实自我。这一论证相当于霍金斯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欲望在情动能力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必然与善相关联,而在功能失调情况下容易出现古怪欲望,这似乎能够在不损坏欲望评价立场的前提下解释古怪欲望的出现。然而这仍然无法解决权威困境难题,因为行动者还需要提供判断情动功能正常与否的权威判定标准,如此很可能会陷入无限后退。
结 语
上述论证表明,在古怪欲望问题上,霍金斯的论证面临两难困境:如果她承认欲望与善没有必然关联,那就等于放弃了欲望评价立场;如果她坚持认为欲望与善必然关联,就会面临解释欲望评价与信念评价冲突裁决困境,而她所诉诸的自我意识概念提供不了救赎,因为,自我意识呈现的自我控制无法确保与最佳判断相关联,这体现在霍金斯的理论中,就是欲望评价无法确保与最佳感知相关联而信念评价无法确保与最佳判断相关联。这意味着支撑霍金斯欲望评价立场的基点无法确保欲望与善必然关联,相应的行动也未必是自我认同的。因此,即便欲望有评价性,也无法确保霍金斯和奎因想要的欲望和行动不是异己的和被机械地推动的。尽管奥泰亨格认为,典型的情况下自我控制产生的行动确实是自我想要的,只有例外情况才会出现自我控制与自我背离的情况。然而,即便这种背离只是非典型的例外,如果霍金斯诉诸自我意识这个理念为欲望评价提供支持,她也必须承认欲望与善之间不存在必然构成性关系。如果霍金斯坚持认为欲望与善有构成性的关联,就需要更多的思想资源来处理她所面对的权威裁决困境。至此,我们认为,至少在古怪欲望层面,霍金斯无法有说服力地论证欲望具有评价性。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