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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20-11-08 16:36:02 作者: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其保留入学资格:

1.因伤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的。

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外的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新生最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当年录取新生的条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伤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享受各种补助及参与奖学金的评定。无故逾期两周仍未缴纳学费和注册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学生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本科生工作处批准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申请、申请未批准或申请期满后超过两周仍未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十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我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最长修读年限一般为六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本科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即学生可以在3至6年(包括休学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课堂讨论、测验、作业、期中考试等产生,所得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至30%。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均计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学生通过考试(或考查),总评成绩及格(或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均按(优、良+、良、良-、中+、中、及格、不及格)等级制评定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进入康复性的“体育保健班”学习。经学习能达到保健班的要求,其成绩记为及格。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当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必修课程因成绩不及格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及格课程及选修课程,经本人申请也可以重修。

选修课程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另修同类型的其他选修课(时间允许也可以重修原选修课程)。

凡缺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获得的学分经学院和教务与科研处认定后,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利用《本科教务管理系统》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1.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合拟转入专业的学习;

2.已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2.5以上(含2.5);

3.高考成绩应与转入专业高考录取成绩相近;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照教务部门相关规定,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向拟转入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批,本科生工作处负责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完成学信网学籍注册信息变更。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校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休假治疗,休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非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本人申请创业,经学校批准的。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本科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本科生工作处办理其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校批准休学后的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保留学籍的资格。应当休学而本人未提出申请的学生,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本科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责令其休学,并依照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对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具有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类补助以及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休学一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须出具学校创业指导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学籍期间,各项日常事务由联合培养学校或服役单位负责,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最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起1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本科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依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复学的学生就读,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因特殊情况休学一学期的仍随原班级继续修读,所缺课程另行补修。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本科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因以上情形予以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本科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授权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生的退学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诉事宜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申诉复议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交本人及其家长签字确认的书面退学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本科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学生退学审批工作,最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办理退学手续。自愿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参加必修课程的补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已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者,发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习四年,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期毕业,具备延期毕业条件的,准予延期毕业。延期毕业以一年为期,延期毕业一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不包括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工作处和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